危險化學品定義
國務院591號令指出,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登記相關條款
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
(二)物理、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
(四)危險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對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復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登記范圍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生產或者進口《危險化學品目錄》所列危險化學品。危險特性不明確的化學品,經鑒定屬于危險化學品的,也需要登記。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復登記。
登記管理辦法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第53號)規定,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家安監總局2012年7月發布《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 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
-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網上系統提交和紙質材料提交,分步進行。
網上提交內容:
企業信息:主要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經緯度、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等信息。
化學品信息:主要包括分類和標簽信息物理,化學性質,主要用途,危險特性,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措施。
重大危險源信息: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的規定,共涉及列出的9類78種危險化學品,此外其他危險物質按類別給出臨界值。
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信息:填寫安全監管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中的危險化工工藝基本特征。
紙質材料:
登記企業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紙質材料,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 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2份;
- 生產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進口企業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質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者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制件1份;
- 與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相符并符合國家標準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各1份;
- 滿足國家規定的應急咨詢服務電話號碼或者應急咨詢服務委托書復制件1份;
- 辦理登記的危險化學品產品標準(采用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提供所采用的標準編號)。
危險化學品登記流程
2013年7月1日起啟用新版“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系統”。具體流程如下:
我們的服務:
- SDS審核
- 危險化學品登記
- 24h國家化學事故應急咨詢電話代理
- 符合中國GHS標準的SDS和標簽制作
- 《危險化學品目錄》內化學品數據及分類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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